株洲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对共享视频图像信息进行脱敏、脱密处理,泄露个人信息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超范围使用视频图像信息,泄露个人信息的;(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