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规定,妨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使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