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盗窃、损坏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设施、设备;

(二)非法侵入、破坏、擅自删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程序和运行记录;

(三)擅自删除、修改存储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原始视频图像信息;

(四)买卖和非法使用、翻拍、复制、传播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

(五)非法处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视频图像信息;

(六)无故中断、停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七)遮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或者擅自调整采集设备方向,妨碍已安装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地方法规 · 株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