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在长湖保护范围和长湖主要入湖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排放未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排放标准的污水;
(二)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贮存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三)在水体清洗车辆或者装贮过油类、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容器;
(四)围网、网箱、围栏养殖,投肥、投粪养殖,养殖珍珠;
(五)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捕捞方法或者不符合规定的网具捕捞;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污染水体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