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长湖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坚持节水优先,保障城乡生活用水和生态用水,科学安排生产用水。

长湖流域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长湖及其主要入湖河道的取水、用水和排水实行全过程管理,控制取水总量,保障生态用水。长湖水位接近最低生态水位时,应当采取补水等措施。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