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长湖及其主要入湖河道的水体水质根据水功能区划要求,按照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的目标采取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