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在长湖保护范围和长湖主要入湖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严格实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应当留足入湖通道和视线通廊。

负责审批的主管部门应当在上述项目审批前,征求长湖管理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