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在长湖控制区和长湖主要入湖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可能对湖泊产生污染的项目建设和其他危害湖泊生态环境的活动。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