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三次以上或者具有违法饲养禁养犬只并伤害他人情形的,三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