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占用楼顶、楼道、绿地、地下停车场等共有部分饲养犬只;

(二)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三)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四)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五)不得随意弃置死亡犬只;

(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