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占用楼顶、楼道、绿地、地下停车场等共有部分饲养犬只;
(二)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三)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四)不得放任或者驱使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五)不得随意弃置死亡犬只;
(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