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本市固定居所;(三)犬只已经按照规定实施狂犬病免疫接种;(四)犬只品种、数量符合规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养犬人身份证明;(二)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证明;(三)本市固定居所证明;(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