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本市固定居所;

(三)犬只已经按照规定实施狂犬病免疫接种;

(四)犬只品种、数量符合规定;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申请养犬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养犬人身份证明;

(二)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证明;

(三)本市固定居所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