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登记管理制度。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狂犬病免疫接种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养犬登记。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非禁养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的,应当持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并在十日内到公安机关备案;连续逗留超过三个月的,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农业农村等部门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狂犬病免疫接种、登记、监督等信息互联共享。地方法规 · 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