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标志牌的,由镇远县人民政府履行规划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