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建筑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其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镇远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资金、技术等支持或者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保护。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