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建筑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历史建筑改建、扩建和添加设施,应当与历史建筑的传统形式、色彩、材质等相协调。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