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镇远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历史建筑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历史建筑实行原址保护的原则。因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建设活动,对历史建筑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由镇远县履行规划职责的部门会同县文物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请批准。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镇远县履行规划职责的部门会同县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2月3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