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统筹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保护和利用的有关问题,并予以经费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是红色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红色遗址遗迹保护管理、传承利用、宣传教育等工作,加强保护工作机构建设、人员配备和经费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管理职责,明确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红色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加强对红色遗址遗迹日常巡查,发现有安全隐患或者损坏情形的,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引导村(居)民参与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和宣传。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