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红色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三章 传承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方位、多渠道、多形式加强对红色遗址遗迹保护的宣传,增强全民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红色遗址遗迹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