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红色遗址遗迹的保护管理和传承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红色遗址遗迹,是指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作用的旧址、发生地、场馆和纪念设施。包括:
(一)黔东特区革命委员会、苏维埃政府、红军指挥部等重要机构和枫香溪会议等重要会议的旧址;
(二)木黄会师等重要事件和甘溪、困牛山、梵净山等重大战斗的发生地;
(三)周逸群、旷继勋等英雄烈士故居、旧居、活动地;
(四)烈士陵园、烈士墓地、纪念塑像、纪念碑(塔)等纪念设施;
(五)红军、游击队、地下党组织驻地房屋以及反映其活动的桥梁、标语、文献资料;
(六)纪念馆、展陈馆、博物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场馆;
(七)万山汞矿工业建筑群等展现建设、改革成就的代表性史迹;
(八)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红色遗址遗迹。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