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条

有效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居(村)民委员会中从事管理的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职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