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擅自挪用、侵占公共收益的,由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退还,给予警告;对个人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