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下列收益属于业主的公共收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侵占:
(一)依法利用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场地、绿地、道路等部位经营所得的收益;
(二)属于业主共有的游泳池、会所等共用设施经营所得的收益;
(三)利用业主共有的停车场出入设施、电梯间、楼道以及户外区域设置广告获得的收益;
(四)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被侵占、损害所得的补偿、赔偿费用;
(五)公共收益的孳息;
(六)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的收益。
前款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按照管理规约的规定,依法签订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