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与物业服务人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负责清理房屋装饰装修产生的垃圾。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的,应当依法恢复原状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人可以按照管理规约或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收取保证金,用于因装饰装修活动对物业共用部位以及毗邻房屋造成损坏进行赔偿的保证。装饰装修活动结束后,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进行查验,未造成损坏的,自查验合格之日起三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造成损坏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书,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物业服务人自整改查验合格之日起三日内退还装修保证金。

物业服务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装饰装修人员和材料进出物业管理区域,阻止装饰装修施工。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