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十二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需增设电动自行车等集中充电设施的,在不影响道路通行和消防安全的前提下,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在业主共有部分增设集中充电设施。对于预留或者具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应当支持配合业主建设安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安装使用充电设施应当符合消防、用电等安全技术标准和人防设施维护管理规定。依照规定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