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有效

业主转让、出租物业或者设立居住权时,应当将管理规约、物业服务费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承租人或者居住权人,并自相关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出租或者设立居住权情况以及受让人、承租人或者居住权人的联系方式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人和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

业主转让物业前应当缴清物业服务费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分摊费用。业主出租物业或者设立居住权时,应当与承租人或者居住权人约定物业服务费的支付责任。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