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五十二条有效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决定续聘或者选聘物业服务人,续聘或者选聘的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人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决定续聘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与物业服务人续签物业服务合同。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