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四条有效业主可以选聘物业服务人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也可以自行管理本物业管理区域。选聘物业服务人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选聘方案和物业服务合同草案的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和信息化系统公示十五日以上,并征集业主意见,意见征集情况应当向业主大会通报。业主大会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鼓励业主大会通过政府公共资源招标平台选聘物业服务人。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