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全体业主未能依法作出选聘或者解聘决定的,前期物业服务人按照原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继续提供服务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

全体业主依法决定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收到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移交有关资料、财物。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