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未成立业主大会且未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发生物业服务人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事项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