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十八条有效未成立业主大会且未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发生物业服务人停止服务或者其他重大、紧急物业管理事件,需要业主共同决定解聘、选聘物业服务人或者其他事项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