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建设单位在依法办理商品房销售手续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人作为前期物业服务人。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就物业承接查验内容、物业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费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使用等内容进行约定,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自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合同报送物业所在地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