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代表组成,其中业主代表不少于全体成员的百分之六十。业主代表人选应当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参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条件,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或者从热心公益事业的业主中确定。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选派代表担任。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及其基本情况向全体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
物业管理委员会凭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成立证明办理印章刻制手续。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