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四节 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十六条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推动成立业主大会,筹备成立业主委员会;(二)组织换届、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三)组织业主依法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物业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