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二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凭成立备案回执办理刻制印章手续,并自刻制印章之日起十日内将印章样式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业主委员会印章刻制应当包括业主委员会的名称、届别和任期终止日期。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保管,也可以委托居(村)民委员会保管。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印章。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