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一条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可以规定聘请专业机构对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收支情况进行审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有业主公共收益的,可以从公共收益中列支。具体筹集、使用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可以决定给予业主委员会成员适当的劳务补贴。劳务补贴可以在公共收益中列支。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