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开下列事项: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以及筹集、使用情况;

(五)业主共有部分的使用与收益情况;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七)业主委员会成员交纳物业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情况;

(八)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九)其他需向业主公开的事项。

前款第四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项,业主委员会应当至少每半年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一次,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规定向业主公开相关信息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公开,并通告全体业主。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