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大会决定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在会议召开七日前将会议议题及内容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并以书面或者信息化方式通知全体业主。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决定内容向全体业主公布,并同时报告居(村)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决定小区公共收益支出、公共设施完善等重要物业管理事项前,应当主动向社区党组织报告;在开会讨论时可以邀请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派员参加。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