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四)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和组织能力,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业主自荐、联名推荐,也可以通过社区党组织、居(村)民委员会推荐等方式产生。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从自荐、推荐的业主中确定候选人名单。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