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户数在一百户以下的住宅小区,可以由三人组成。

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候补、空缺、资格终止等事项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首次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推选情况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七日。

业主委员会可以设立候补委员,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享有表决权。候补委员递补顺序按照得票数确定,得票数相同的候补委员,由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投票确定顺序。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