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三节 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七条有效分期开发的住宅小区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可以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按照后期开发物业建筑面积占比预留业主委员会成员名额。后期开发物业交付使用后,应当增补业主委员会成员。增补后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总人数不得超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最高人数。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