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二十二条有效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通知、议题、表决规则等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并以书面或者信息化方式通知全体业主。因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物业管理紧急情况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提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居(村)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