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通知、议题、表决规则等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的公告栏等显著位置予以公告,并以书面或者信息化方式通知全体业主。

因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物业管理紧急情况需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业主大会会议组织者应当提前通知全体业主,并将相关情况告知居(村)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