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二十一条有效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召集。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未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组织召开或者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协助,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