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召集。

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未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组织召开或者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并通告全体业主。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时,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协助,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