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筹备组自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五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后自动解散。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