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一节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第十八条有效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筹备组自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日起五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后自动解散。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