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节 业主大会第十九条有效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通过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挠业主依法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或者成立业主委员会。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