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工作,在接到业主大会筹备组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供业主清册(包括业主联系方式、房屋面积等)、物业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并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人逾期未提供相关资料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查询业主名单、房屋面积和联系方式等,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受理并在十日内免费提供。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