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主次干道、桥梁、地下通道、人行天桥、公共广场、公共厕所、城市公共绿地等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责任人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背街小巷以及其他区域,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码头、公交车站(点)、停车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饭店、会展场馆、旅游景区、公园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场所,由经营管理者负责;
(五)待建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或者管理者负责;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不能确定施工单位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临街建(构)筑物和临街其他设施的责任人,其责任区范围延伸到临街建(构)筑物和临街其他设施的外立面至人行道道沿的地面,延伸部分按照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责任人职责。
对责任区存在争议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跨行政区域责任不明确的,由上一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