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八条有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由责任人负责。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