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持责任区内市容整洁,无违反规定搭建、堆放、设摊、停车、张贴、涂写、刻画、吊挂、泼洒等行为;

(二)保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渣土、粪便、污水,无恶臭污染等;

(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整洁、完好;

(四)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约定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责任人应当对责任区内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5日